內河船舶八大典型違章行為有哪些?
船舶在航行、停泊、作業期間,往往需要通過甚高頻來與周邊航經船舶交流,了解相互間的航行意圖,從而做出正確的避讓操作。若不然,極易導致發生水上交通安全事故。如果未按規定守聽甚高頻,無法與周邊船舶保持溝通,就無法保障進行正確的避讓操作;也無法及時接收有關單位發布的預警提醒和應急呼叫信息,也無法保障視情況調整船舶航行狀態和計劃。
(關閉AIS)
夜間不按規定顯示號燈,給水上安全造成重大的安全隱患,航行燈的正常開啟有助于幫助駕駛員提前判斷周邊船舶的航行狀態。有助于提前判斷和減少緊迫局面的發生。按規則要求準確顯示各種號燈,并經常檢查其有效性。要及時運用正確的聲號及規范使用VHF等,以便與來船溝通聯絡,協同動作。
海事人員在巡航過程中發現,部分船舶存在航行燈未正常開啟的情況是由于忘記開啟或是未仔細檢查船舶航行燈的工作狀態。這種情況在夜間能見度不良的情況下極易造成碰撞局面的發生尤其是商漁船碰撞的情況。
以上3種違章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第八十一條規定:船舶在內河航行、停泊或者作業,不遵守航行、避讓和信號顯示規則的,由海事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對責任船員給予暫扣適任證書或者其他適任證件3個月至6個月直至吊銷適任證書或者其他適任證件的處罰;造成重大內河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關于交通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安全監督規則》第五十三條:船舶進出內河港口,未按照規定向海事管理機構報告船舶進出港信息的,對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經營人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仔細看看,你船開航前有沒有按照這張表進行了安全自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安全監督規則》第五十一條:船舶未按照規定開展自查或者未隨船保存船舶自查記錄的,對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經營人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條例》第五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船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機構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并給予暫扣船員服務簿、船員適任證書6個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銷船員服務簿、船員適任證書的處罰:
(一)未遵守值班規定擅自離開工作崗位的;
(二)未按照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操作規則操縱、控制和管理船舶的;
(三)發現或者發生險情、事故、保安事件或者影響航行安全的情況未及時報告的;
(四)未如實填寫或者記載有關船舶法定文書的;
(五)隱匿、篡改或者銷毀有關船舶法定證書、文書的;
(六)不依法履行救助義務或者肇事逃逸的;
(七)利用船舶私載旅客、貨物或者攜帶違禁物品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第八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船舶不具備安全技術條件從事貨物、旅客運輸,或者超載運輸貨物、旅客的,由海事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可以對責任船員給予暫扣適任證書或者其他適任證件6個月以上直至吊銷適任證書或者其他適任證件的處罰,并對超載運輸的船舶強制卸載,因卸載而發生的卸貨費、存貨費、旅客安置費和船舶監管費由船舶所有人或者經營人承擔;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依照刑法關于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