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內河船舶超載運輸貨物的原因和對策
從事貨物運輸的船舶,必須符合船舶強度、穩性、吃水等安全技術要求和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規定的載貨條件。
任何船舶不得超載運輸貨物。
然而,筆者在實際執法過程中發現,超載運輸違法行為在內河船舶的違法行為中占了很大的比重。
現就具體案例來究其原因和提出對策建議。
201x年x月x日10時15分海事執法人員在閩江巡航過程中發現錨泊于福州某水域的一艘貨船有超載現象,即對該船進行依法檢查。該船滿載砂子,處于正浮狀態,載重線被水淹沒。
執法人員現場對船舶進行實際干舷測量勘驗,當事人船長到場,測得實際干舷為左舷25CM,右舷20CM。執法人員對執法及勘驗過程進行了拍照和錄像。該船載重線證書上核定干舷為65CM。
因此,該船涉嫌超載運輸貨物。
執法人員對船長和船員進行了嚴肅批評教育,并依法進行筆錄制作,暫扣船長適任證書,并責令該船卸載超載的貨物。
最后,執法部門依法對該船處予4000元罰款。
『案例評析』
船舶超載運輸會影響船舶操縱性能,降低抗沉能力,容易導致事故。任何船舶不得超載運輸貨物。
《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第82條規定,船舶超載運輸貨物、旅客的,由海事管理機構責令整改,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另,《內河水域常見海事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規定,當事人具有以下減輕情節的,按減輕處罰基準執行:積極配合海事管理機構調查,并主動交代超載情況的;在航行過程中被發現存在超載行為,主動或接受指令靠泊接受檢查的;其他可以給予減輕的情形。減輕處罰基準:內河船舶300GT及以上1000GT以下∕150KW及以上500KW以下;船長30米及以上,干舷200毫米及以上的:4000元及以上5000元以下。
本案中,基于當事人在執法過程能積極配合,主動卸載貨物,執法部門按減輕處罰基準對該船處予4000元罰款。
通過在查處案件過程中對案件和當事人的了解,發現閩江內河船舶超載現象屢禁不止的原因大致有以下幾點:
一、船員素質偏低,法制和安全意識淡薄。內河船員大部分未受過高等教育,他們對船舶超載的危險性認識不足,甚至認為船舶多裝點貨對安全沒有影響,對船舶的操縱過分自信。
二、近年內河航運經濟持續處于低迷狀態,船舶運輸效益大幅下降,為減少運輸成本、謀取利益的最大化,不惜采取超載運輸等違法行為,犧牲安全追求利潤。
三、不正當競爭,通過超載降低單價來爭搶客源貨源。船舶超載運輸,一定程度地降低了噸位單價,擾亂了水運市場的正常秩序,導致了水運市場的惡性競爭,形成了“不超載,不賺錢;合法載,倒貼錢”的錯誤認識,最終導致市場惡性循環。
四、重罰困難,輕罰無效。實際執法中確實存在若是處以數萬元的罰款,船東承受不起,還容易激化管理部門與行政相對人之間的矛盾。但是處罰過低也導致助長了船舶超載屢禁不止之風。
五、船舶超載處罰自由裁量空間大,容易出現“關系執法、人情執法”?!吨腥A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規定,船舶超載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秲群铀虺R姾J逻`法行為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規定,有減輕情節可以減輕處罰,且空間大。一定程度上自由裁量不但會滋生腐敗,而且會使當事人無懼船舶超載,因為只要有關系處罰輕重便可“商量”。
六、選擇性執法導致執法疏漏,隨著執法疏漏率逐漸增大,容易產生“破窗現象”,向船東傳遞錯誤的信息:對法律不必當真,可以在執法空間躲避,不需要主動遵守法律。從而,越來越多人選擇超載。
針對內河船舶超載運輸貨物,提出以下幾點對策建議:
一、水路運輸經營者要加強人員專業培訓和安全宣傳教育,提高管理人員安全責任意識和管理水平,提高內河船員專業知識、實操技能和安全責任意識。
二、鄉(鎮)人民政府落實船舶屬地管理責任,對本行政區域內船舶所有人、經營人、船舶、船員加強管理,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督促船舶所有人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嚴厲整治船管公司“代而不管”行為。
三、源頭管控,管理部門加強對裝卸碼頭監督檢查,督促碼頭經營人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嚴禁其為船舶超核定噸位裝載貨物。與碼頭(裝卸點)經營人、所有人簽訂《安全生產責任書》。 依法查處非法碼頭和裝卸點。
四、建立超載船舶“黑名單”制度。建議各級地方海事部門建立超載船舶“黑名單”制度,多家聯合。對一年之內超載2次及以上船舶,將其納入“黑名單”。并建立經營者誠信管理制度,及時向社會公告監督檢查情況。
五、效仿道路運輸治理超限超載的“一超四罰”做法,對一年內多次違法超載的船只由海事機構吊銷其登記證書;對一年內多次違法超載的責任船員給予暫扣或吊銷適任證書;對一年內多次違法超載的船公司責令其停業整頓;對負責超載船舶裝載的裝卸碼頭進行處罰。
六、提高執法人員依法行政能力,加強廉政教育,加強對執法工作的監督,防止權力尋租。嚴格落實行政處罰,依法執法,防止腐敗,杜絕出現“關系船、人情船”。